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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出台住宅楼作为住所办理登记注册的规定 ( 2007-12-27 10:24 )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对使用住宅楼内的房屋以及其他未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申请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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