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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前劳动合同到期,但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如何实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007-11-1 17:17 )
2008年1月1日前劳动合同到期,但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如何实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段海宇 单位: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大多数朋友的收入都来自工作,所以,稳定的工作是大多数朋友,特别是低端劳动者的愿望,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但是该规定要等到2008年1月1日才施行,在此之前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要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要单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员工一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一般就会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这时单位可以不支付年限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朋友,如果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到期,怎么操作才能实现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98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您的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显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当合同到期时,如用人单位无续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则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我们建议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朋友在2007年12月31日前首先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留好已经向单位提出这个要求的证据,这时最好通过邮局用快递把这个请求邮寄给单位,并在邮寄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栏注明"***(你的名字)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书",待单位收到这个快递之后,如果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要终止劳动合同时,你可以口头(不能书面)答应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要求用人单位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可以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武秋芳等12人分别于1987年、1988年、1990年、1991年到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所辖桥西、桥东支行从事储蓄代办员工作,其中部分人员和所在的单位签订了5年的《雇佣储蓄代办员合同书》。合同期满后,虽未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武秋芳等人一直在银行继续工作。2001年11月6日,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下达(2001)463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张家口分行根据该办法规定,对武秋芳、刘桂芬、王建枝、李凤英4人予以辞退,与其余8人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武秋芳等12人不服张家口分行的安置意见,向张家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同岗位其他员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补偿4位被辞退人在辞退期间的经济损失。张家口市劳动仲裁委以双方已续签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中为由,对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未予支持。武秋芳等12人不服,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0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一他字第2号做出答复:“根据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赵世红等8人续订的1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赵世红等8人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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