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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一些亮点 ( 2007-8-22 22:35 )
劳动立法与与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里就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亮点总结如下,希望对朋友们今后学习和理解该法,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有所帮助。
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企业,而是将适用部分事业单位,这是《劳动合同法》相对《劳动法》的一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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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代一个朋友向专业人士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单位在劳动合同里不注明薪资。这种情况对一般人应该也没什么问题,因为每个月有工资单可以证明自己的收入。可这个朋友谈的是年薪,月薪只拿年薪的百分之六十,当时也只是口头约定。万一年终公司不兑现另外40%的承诺,是不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2007-10-23 9:56 | 主页 | 回复
如果单位不诚信,这个风险是有的。
2007-11-7 13:18 | 主页 | 回复
其他条件不变, 此法一出, 失业率又会上升
2007-12-22 14:25 | 主页 | 回复
我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年限制是个败笔
2008-4-3 16:50 | 主页 | 回复
这部《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套上了层层枷锁,摧毁了企业的灵活用工机制,使企业缺乏活力。企业的竞争力立刻大大削弱,经营状况恶化,企业便会做出裁员或者减少招工的决策以降低成本。另外《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来说,是“一次定终身”,比如说签完一年合同后,第二年你必须考虑要不要这个员工,因为如果继续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合同,等到合同到期,你就必须跟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只有一次选择的机会。这会让企业非常慎重,因为风险太大了。对广大低层劳动者来说,这将会是一个灾难,除非他有不可替代的核心价值,否则就将被放弃。
2008-4-3 17:9 | 主页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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