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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海关关税政策 ( 2006-7-8 8:37 )

各国海关关税政策

 

以色列

为适应其国民经济发展,近年来以色列政府根据本国对外政策的发展及其所需货源的情况,每年91日对国内进口关税进行调整,降低其国内短缺产品及原材料关税税率。进口关税分以下几类: 
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关税

以色列在地理方位上距欧洲较近,从欧进口有运输方便、及时、适销对路等优势,并有着传统的贸易渠道。因此,以进口的大部分产品来源于欧洲国家。而且,1975年以与欧盟国家(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国家(EFTA)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以色列除对从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国家进口个别产品——农产品等征收关税外,对其它进口的大部分产品免征关税。
其他自由贸易协议国家关税

以色列重视与其它国家发展自由贸易,1985年以与美国签定了贸易协议,此协议的一些规定则不同于与欧洲国家的规定,特别是对以色列纺织品出口到美国,不但免征所有的关税且不需配额。

以色列从1997年开始,对自由贸易协定国——加拿大进口的农业、工业产品实行免税,1999年在纺织品木材方面实行减免税。自199781日起,对自由贸易协议国土耳其的纺织品、鞋类、铝制品等实行减免税。1998年,以与波兰、匈牙利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1999年,又与墨西哥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一般贸易国家关税

1991
年前,以色列所制定的关税除对国内市场短缺产品免税外,对从一般贸易国家进口的非奇缺产品的关税居高不下。1991年后,以政府为快速发展其国民经济,对进口关税采取每年调整一次的新举措。对确属本国所需产品实行大部分减免税,但仍对部分进口产品征高进口税。
1.
活牲畜、鱼肉蛋及制品
1995年至今,除对一些观赏性动物征收12%的关税外,其余商品均免税。
活羊仍缴纳进口附加税,而且大多数活牲畜及家禽需进口许可证。
活鱼大都免税。但干鱼或熏鱼等征税15%或20%,部分免税。鲜肉征收从量税。兔肉、熏制猪肉等按每吨417谢克尔征税,其余免征关税。带壳禽蛋免税。
奶制品税率大都在2%或6%之间,但需缴纳进口附加税。炼乳税率仍为52%,无进口附加税。
其他动物副产品(原料),包括人发、动物鬃毛、羽毛兽骨、珊瑚等大部分免税。
2.
果菜、食品
干果、坚果税率为12%或25%,个别品种免税。
蔬菜类部分品种税率为16%,很多品种免税。
小麦、玉米种征收进口附加税,其余免征关税。小麦面粉、面筋及杂粮粉免税。罂粟籽由1994年关税税率28%降到25%。
茶叶免税,一部分咖啡少量征税。
3.
动植物油脂、动植物蜡
  此类品种多数为免税或低税率,其中鲸油税率为12%。
4.
配制食品、软饮料、酒类、烟草及制品
鱼、肉类食品:鱼类税率一般为20%,但不低于每公斤0.42谢克尔,都需品质证书和进口许可证,不少品种还需缴纳进口附加税。虾蟹类税率为40%,并需进口许可证。
糖类制品绝大多数免税、蜜饯类产品需征税10%-18%,将来可降低为10%-14%。
杂类食品的税率为12%。
对于医院、诊所所用的酒精等关税为45%。其他烈性酒关税为131%。烟草及其制品最高关税仍为240%。
5.
化工、医药品
由于以色列化工原料缺乏,为满足其化工业的发展需要,以对大部分化工品采取免税,部分化工品的税率为12%。但以色列为了防止一些化工毒品进入本国境内,某些化工品的进口必须报以有关部门及警察局审批。
药品一般不征收关税,但个别药品最高税率为30%。以对药品进口要求较严,所有进口药品必须符合英国药典BP标准或美国FDA标准或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以卫生部及药品部门检验(检验费1500谢克尔)合格后方能准入。以对医用一次性注射器、医用乳胶手套、医药原料、保健品等均征税率为12%,另加17%的增值税。手推轮椅无关税。牙科椅征税率为8%,另加17%的增值税。
6.
建筑材料
木材及初级木材,部分免税,个别木材税率1999年已降到12%。
7.
纺织品
丝织品、原料、纱线及织物全部免税。纯毛料、纱线免税。麻织品全部免税。
服装进口关税预计到2000年可降到12%。
鞋的进口关税已降到12%。
玩具关税12%。
针织品或钩针编织品税率调低为17%。
帽子类:用于宗教目的的帽子征税率为10%,将来关税率为8%。
除花园用大型伞征税10%外,晴雨伞、拐杖等全部免税。

美国关税政策 
关税税则

协调制.198071日起,按成交价征税1990年以来,美国开 始使用《协调制度》或HS制度下的关税税则,从而代替了原来的《美国税则》.协调制税则是国际通用的关税税则,它改善了进口统计的分 ,也可满足海关的使用要求.《协调制度》税则美国文本共将商品分 22类、97

海关估价方法 
美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该批进口货物的海关价 .海关评估进口货物价值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 402节有关估价的条款,这些条款曾在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评税的价值基础是货物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 值不能确定,则可根据特定的二级基础对进口货物进行评税.这些二级 价值基础依次为相同货物、相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


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指的是该批货物被出售以输往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准备支付的价格,其中应包括买者承担的包装费、买者支付的所 有佣金、特许费和卖者因进口货物后来又再卖、转让或利用而应支付 的费用;如果交易价值不能确定,海关可根据以前进口过的相同货物的 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可比的相同货物交易价值,则可根据相似 货物的交易价值进行评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货物交易价值都不能确定,则可根据推论价值计算.推论价值指的是进口货物在美国再卖时的价 ,其中应减去佣金或利润和管理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海关关税和 联邦纳税、深加工后的增值.海关对进口货物估价的最后一个基础是 推算价值,即生产该批进口货物过程中原料、制造处理、利润和管理 费用、包装等费用的总和.如果进口商请求优先以推算价值评估进口 货物的价值,海关可以颠倒推论价值和推算价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进口商品依照税则从表价税率全部地或部分地应征关税,由必须 应用有关的税率来确定该项商品的应税价值.海关确定应税价值的过 程被称为"海关估价".

海洋运费、海上保险费和其它出口后各项费用,是不包括在应税 价值之内的.换言之,应税价值通常是决定于外国出口港口的离岸价格

根据修改的第402款的估价,1979年贸易协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 立了5项估价标准或方法法,与一个包罗一切的条款一起使用,后者只 有在其它标准下不能完全适用时才能使用.第一条标准即进口商品的 成交价格是主要的标准.其它各条标准都是可选择的,按照顺序依次 优先适用.这就是说,如果主要标准不能用时,适用时特定的商品的第 一个选择就成为估价该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条款新规定新 估价标准或方法的次序如下: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同商品的成交价 ;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

海关征税制度 

1.
预付税款的缴纳 

进口商应交纳的海关税费,包括边境税和特别税费,如反倾销税、 反贴补税,或标志税

根据经1978年的海关手续改革和简化法案修改的美国法典中第19 卷第1505(a),应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或条例规定的晚些的某一时间,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进口申报单证后的30天期交纳进口商品预估应纳的税款.海关条例规定,如果有关单证已提交,则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即时放行进口申报单证时,即在货物申报进口后10 日内,交纳预估税款.如果货物是进入保税仓库的,则在其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时交纳预估税款。

2.
结税制度 

结税是指对某一批进口货物应付或应退税款的最后计算或 确定.通过进口的清算而体现的海关对政府或进口商作出的决定 是最终的,结论性的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 

美国海关退税制度概述 
所谓退税,是指按照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13A项规定对在美国 使用负税进口产品制造或生产一种产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纳 的有关税款.制成品必须在有关负税进口产品进口之日起5年内出口退税额相当于出口产品中外国已负税料件税款的99%.适用 退税的有普通关税、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标志税(刷唛费).退税 同样适用于国内税法对进口规定的税种,以及某些种类的石油及 其制品进口许可证费等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概述 

美国海关关税优惠制度主要分成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 是涉及美国产品出口后经过有效的加工复运进口的产品,如国外 修理或改制货物的复进口关税优惠,国外组装美国零部件复进口 的关税优惠等.第二种类型是反映美国贸易政策,如国际贸易协 定等,比如普惠制对加拿大汽车零件的关税优惠等

海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规定
一、美国海关行政处罚规定 
美国海关法定权力概述  国海关法赋予美国海关和法院广泛的权力.它包括
强行复制进口商的帐册权.如果不能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 帐册,有关当事人会失去进口特权和司法蔑视援引权,同样要受 到处罚.
强行命令有关当事人出庭和提供证词
对同进口有关的人、运输工具、航空器 、车辆和商品进行扣留和搜查
在特定条件下,对美国海关水域,某些海关水域毗邻域海关 有权登船检查
依照搜查证有权对监管物和其它设施进行搜查并没收违反法 律的进口商品
有权对违反海关法而应受到处罚的财产予以没收.
可依照原先的诉状或宣布没收财产诉讼程序的有关财产予以没收归为国有,如果商品价值为1万美 元或不足1万美元金额的,或者其确定后属于违禁范围的,可按照 简化诉讼程序予以没收充公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对海关关员进行有关查验、查问和搜查 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适用于商品和运输工具扣留和扣留商品的处理(包括对没收财产 的处理和没收程序)在美国联邦法典第十九卷有规定.关于被管 制的财物、麻醉品和大麻的特别规定也十分明确
二、美国司法审议制度 美国司法审制度概述 1980年海关法院在有关进口商品引起的同事诉讼方面提供了一 套广泛的司法审议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980111日生效的美 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建立代替了美国海关法院.新法院把过去海关 法院与联邦地区分管的进口事务民事管辖权合二为一.地区法院 行使的法律与平衡法中所有权力都转交了国际贸易法院.该法院 9名法官,最多5人来自同一政党.当国际贸易法院于198011 1日成立时,被取代的海关法院的法官就成了新法院的法官. 际贸易法院象海关法院是一样具有全国范围的管辖权,并将在合适的不同进口港进行审理和听证活动。 
墨西哥

 
根据1982年开始实行的海关法凡向墨西哥领土进口商品或向外国出口商品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交纳外贸税海关法还规定了各种外贸业务"不论其来源地或输往地"必须交纳的税款
商品分类

19887月起墨西哥的进口商品分类体系改为"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HS),从而与大多数国家通用的方法相一致.

商品估价

评估商品的价值以确定其该交纳的税款通常是以商品发票价格为依据然而如果外国供货商与墨西哥进口商之间有某种财务或商品上的关系可以运用其它估价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当外国供货商和墨西哥进口商之间存在某种财务商业或其它形式的关系时可以假设他们之间不存在自由竞争的条件此时,进口商必须填写"正常价值确定单(the 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说明其与外国供货商之间的关系,同时自己确定一个经过几道调整排除了非自由竞争因素以后的正常价值换言之,对这类进口商品的估价是在销售价格之上增加非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交易时所获得的优惠或折扣值经海关验定后对正常价值增收关税海关并可以在此基础上确定该进口商与其主要外国供货商进行商品交易时的标准调整要素以便适用于对其它类似交易的估价.

海关税率

进口关税的税率从免税至20%不等;但是大部分纳税商品的关税率都局限在0-10%之间例如农业生产用的种子和消费用的谷物都是免税的飞机发动机则须交纳10%的关税;船只的关税率在10%20%之间工业用
车辆的关税率为10%; 大部分手工具为20%.

特别税率和关税联盟

根据与拉美一体化联盟各国分别签定的贸易协定墨西哥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商品提供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后墨美加三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将趋于自由化.
日本
 1.进出口商品的分类和关税率 
1987
年之前,日本作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关税税则目录(CCCN)协议的签约国,在外贸进出口商品分类方面一直使用CCCN分类系统。从198811日起,日本开始采用编码协调制(HS)